一、安裝方式應符合設計和產品說明書的規定,并應滿足操作和維修更換的要求。
二、可燃氣體報警器控制器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可燃氣體報警器控制器安裝在墻上時,其底邊距地面高度宜為1.3m~1.5m,靠近門軸的側面距墻不應小于0.5m;
2.操作面宜留有1.2m寬的操作距離;
3.當落地安裝時,其底邊宜高出地面0.1m~0.2m;
4.可燃氣體報警器控制器應安裝牢固,不應傾斜;當安裝在輕質墻上時,應采取加固措施。
三、引入控制器的電纜或導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纜芯線和所配導線的端部均應標明編號,并應與圖紙一致,字跡應清晰且不易褪色;
2.配線應整齊,不宜交叉,并應固定牢靠;
3.端子板的每個接線端,接線不得超過2根;
4.電纜和導線,應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
5.導線應綁扎成束;
6.導線穿管、線槽后,應將管口、槽口封堵。
四、可燃氣體探測器、不完全燃燒探測器、復合探測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探測器在即將調試時方可安裝,在調試前應妥善保管,并應采取防塵、防潮、防腐蝕措施;
2.探測器應安裝牢固,與導線連接必須可靠壓接或焊接;當采用焊接時,不應使用帶腐蝕性的助焊劑;
3.探測器連接導線應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應有明顯標志;
4.探測器穿線孔應封堵;
5.非防爆型可燃氣體探測器的安裝還應符合本規程第4.2.1的條的規定。
五、緊急切斷閥的安裝應符合產品說明書的規定,并應滿足操作和維修更換的要求。
六、燃氣報警控制系統的接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1.非防爆區中使用36V以上交直流電源設備的金屬外殼及防爆區內的所有設備的金屬外殼均應有接地保護,接地線應與電氣保護接地干線(PE)相連接;
2.接地裝置安裝完畢后,應測量接地電阻,并做記錄;其接地電阻應小于4Ω。
七、配套設備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輸入模塊、輸出控制模塊距離信號源設備和被聯動設備導線長度不宜超過20m;當采用金屬軟管對連接線作保護時,應采用管卡固定,其固定點間距不應大于0.5m;
2.當閥門、風機等設備的手動控制裝置安裝在墻上時,其底邊距地面高度宜為1.3m~1.5m;
3.聲光報警裝置安裝位置距地面不宜低于1.8m,并不應遮擋。